映象网许昌讯(记者康世保通讯员戴延伟 赵市伟)农村有句俗话“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但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外嫁女”王某提出不服,一纸诉状将户籍所在地社区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分配土地补偿款。4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户籍所在地社区支付其土地补偿分配款14000余元。
王某今年30岁,依出生取得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民资格,并分配有承包土地。2017年4月,王某与胡某登记结婚,婚后户籍未迁走。王某户籍所在地社区于2018年初向她分配了2017年的土地出租收益金,王某也以该社区居民的身份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7年6月,王某户籍所在地社区土地被政府征收,将所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向居民进行分配,每位居民应分得土地补偿款14000余元,但该社区以王某出嫁为由拒绝向其分配,王某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支付该笔土地补偿款。
庭审中,该社区辩称,王某于2017年初举行婚礼并结婚,按照村里村民自治,在2017年10月前出嫁的人不享有村民待遇。土地款在2018年1月到账,土地分配在2018年2月进行,按照以往惯例,村里的出嫁女均不享有村民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结婚后户籍仍在出生地社区,未迁入胡某户籍所在地,也不享有胡某户籍所在地村民资格,亦未取得胡某户籍所在地承包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王某户籍所在地社区应当为王某保留其依法取得的承包地,并保证王某对其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此外,王某还以户籍所在地居民的身份参加了2018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王某在结婚后未取得丈夫胡某户籍所在地的村民资格,王某户籍、承包地、社会保险关系也均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应当认定王某在婚后仍具有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相应的村民待遇。据此,王某作为其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当地土地补偿款享有分配请求权,其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某户籍所在地社区以王某出嫁为由拒绝向其分配所诉土地补偿款,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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