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姚永丽 牛丹)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崔某等八人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五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经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以崔某为首的纠集者,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团伙。
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等八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崔某等八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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