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李小娟 王家兴 林静)乌龟是长寿的象征,深受大家喜爱,不少人会在家中饲养一只。不过,不是所有乌龟都能当宠物养。8月4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
被告人回答法官提问(光明路小学学生旁听)
心存侥幸,养“不能养”之宠
据介绍,32岁的李某家住禹州市,在工作之余喜欢养龟,不过养的都是花龟和甲鱼之类的普通龟。2017年4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花了1000元从网上买了2只欧陆龟。收到龟后,李某立即查询它们的生活习性、饲养知识等,结果发现它们是国家保护动物。
按照法律规定,这些龟是不允许买卖的。但喜爱乌龟的李某还是心存侥幸,觉得公安机关不可能知道自己在家养这些龟,再者,这些龟就是自己在家养着玩儿又没有危害到别人,应该不碍事。此后两年间,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李某又在网上陆续买了不少稀有龟类。
2019年7月15日,许昌市森林公安局接匿名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上贩卖国家保护动物红腿陆龟。接警后,该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将等待交易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当场抓获。
随后,民警对李某家中进行了搜查,共查获龟类10只,其中黄喉拟水龟、赫尔曼龟、红腿陆龟、黄缘盒龟各一只。经鉴定,这4只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法官韩志华在审理案情
法庭上,他自愿认罪认罚
今年5月,此案由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魏都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国家禁止私自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今年7月,该检察院又向魏都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魏都区检察院认为,被告李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8月4日,此案开庭审理。法庭上,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我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希望审判长念在我是初犯的情况下从轻处罚。”
公诉人提出公诉
法官提醒:饲养宠物不可“任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都不能作为宠物养。”此案审判长韩志华介绍,它们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在此,韩志华提醒宠物店主和宠物爱好者,饲养宠物不可“任性”。在购进或购买饲养另类宠物前,一定要先做好功课,详细了解饲养宠物的“禁区”,切勿因新奇、兴趣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作“异宠”饲养,更不能非法买卖、运输此类“异宠”,以免触犯法律。
“野生动物不是餐桌上的美味佳肴,也不是手掌中的可爱萌宠,更不是用以攫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无视国家法律的以身试法者,都必将受到法律制裁。”韩志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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