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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打官司提交假借条 法院罚1000元驳回诉讼请求

2020-11-17 15:00:3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刘彩燕 )虚假诉讼不仅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本案中的刘某就是因伪造借条,向他人索要债务被识破,结果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2020年11月13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刘某提供借条上的部分内容系其伪造,遂驳回其诉讼请求,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1000元的鉴定费由刘某承担。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刘某以赵某未付轮胎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及电话录音一份,以证明赵某因购买轮胎未向刘某支付轮胎款而出具借条的事实,借条中“赵某”的名字系赵某所签。庭审中,赵某对该份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份借条系虚假证据。赵某对电话录音予以认可,但不认可欠刘某轮胎款的事实。后赵某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魏都区法院遂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法进行鉴定,为此花费鉴定费1000元。

在得知赵某申请鉴定时,刘某多次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撤诉,赵某表明立场,无论刘某撤诉与否,他都要等鉴定结果出来,还原事情真相。最终,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给出鉴定意见为借条中的签名笔迹“赵某”不是赵某所写,双方对该份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刘某提供的借条中“赵某”签名经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非赵某书写,该份证据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刘某的证明目的,且刘某提供的电话录音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刘某要求被告偿还轮胎款46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赵某在诉讼中申请鉴定花费1000元,应由原告刘某负担。

且本案中的刘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刘某作出处罚1000元的决定。

近年来,虚假诉讼在离婚、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类型中呈上升趋势。面对虚假诉讼的乱象,全国各级法院都积极采取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制造者、参与者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法官有话说:虚假诉讼将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承办法官司忠信提醒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法乃维权之利器,切勿妄图将法欺!

(映象网许昌新闻热线:13703868400,投稿邮箱:xuchang@hnr.cn。映象网“大象陪办”电话180 0371 9699)

文章关键词:许昌,魏都区,法院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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