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张棣 )“魏都区法院办事速度真快,上午交完房款下午就能办房产过户手续,这下我就放心了,谢谢你们!”11月19日下午,刚刚购买了一套法拍房的刘女士激动的对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2020年10月29日,魏都区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对某被执行人位于文萃街某小区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起拍价格为82万余元,因无人购买而流拍。据了解,因受疫情影响,房产成交意愿普遍较低,且房产变现能力较差,致使部分潜在购买者望而却步,申请执行人也因此明确表示不愿接受以物抵债。
就在该案陷入僵局、案件无法顺利执结之际,案外第三人刘女士向魏都区法院咨询,该房屋是否还能购买,使得本案执行曙光重现。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其中第9条第4项明确“财产经拍卖流拍后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本案标的房产一拍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同时该标的物评估报告尚在有效期内,区域内房产行情未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进行第二次拍卖,不仅耗费大量时间及司法资源,且被执行人也将因此承担更多的利息,有鉴于此,魏都区法院同意第三人刘女士以流拍价购买该处房产,并裁定确认成交。
得到准确答复后,刘女士于11月19日上午将所有款项打到了法院账户,法院随即向其出具了成交确认书和执行裁定书。刘女士持上述文书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出现了开头一幕。同时,该执行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魏都区法院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强制执行的“强”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善”完美融合,丰富财产处置方式,提升了财产处置效能,既体现了执行方式的灵活运用,又展现了善意文明执行之举,不仅有利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效化解债务纠纷,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执行财产的竞买处置,盘活资产,促进资源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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