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朱涛 姚永丽 ) 11月3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乔某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乔某安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乔某安与赵某杰(已判刑)先后纠集20余人组建“巡逻队”,统一购置服装,对进入鄢陵县的外地红砖车辆进行拦截,强迫外地砖车司机服从其管理,强行收取卖砖款提成,对不服从管理的砖车司机,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敲诈勒索,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为逃避打击,使其犯罪行为合法化,被告人乔某安与赵某杰让该组织挂靠到该县市场服务中心,并指挥策划,注册成立了“鄢陵县某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该公司在辖区的不同地方设立卡点和红砖交易中心,派出人员进行巡逻,拦截外地的砖车,强行对本辖区交易的粘土砖收取提成。该组织通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8月28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对乔某安涉黑案一审宣判。乔某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乔某安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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