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朱迪)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占等2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重婚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审理现场
2012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占以经商为掩护,先后笼络、纠集被告人蔡某超、张某丽等20余名社会人员,通过口头制定组织纪律,逐渐形成了以杨某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注册成立砖厂、餐饮公司、娱乐会所、足疗店等经济实体为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并通过多次殴打、恐吓、暴力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为经商活动“保驾护航”。该组织成员在鄢陵县城及周边村镇等地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给当地群众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8月31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重婚罪,判处杨某占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9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宣判后,杨某占等10人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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