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姚永丽 牛丹 )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袁某杰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杰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袁某杰为首要分子,杨某甫(另案处理)、刘某秋、刘某枫、寇某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强索高利贷债务,采取威胁、恐吓、殴打、辱骂、跟踪滋扰、围堵厂门、拉闸断电、聚众造势、强行扣车等非法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在许昌市区及周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业为非作歹,严重扰乱了企业和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杰伙同被告人刘某秋等人在没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到其名下存款付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经济秩序。
一审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袁某杰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余三人被判处五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袁某杰、刘某秋、刘某枫不服,提出上诉。
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二审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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