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刘彩燕)为索要高利贷,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职要账队伍,采用拉挂横幅、堵门阻工,强迫他人以低于市场价出售商品,严重扰乱了他人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对李某和姚某分别作出了有期徒刑八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和有期徒刑五年的一审判决,二人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近日,许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春伙同被告人姚某、李某共同出资,在许昌市前进路成立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职要账队伍,形成了以周某春为首要分子,姚某、李某、刘某为骨干成员,张某、陈某、尚某立、韩某、王某军(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期间,周某春多次纠集姚某、李某、刘某指挥要账队成员,到借款人单位、家中,采取威胁、恐吓、驱赶工作人员、派驻要账队人员驻守办公场所、跟踪滋扰、堵门阻工、拉挂横幅、强行扣车等方式进行索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姚某及原审被告人周某春等人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姚某及原审被告人周某春等人为索取高利贷,实施跟踪贴靠、霸占财物、设置生活障碍、拉挂横幅、堵门阻工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出售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李某、姚某等7人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原审被告人李某、姚某等8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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