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李同善 李丽萍)“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日前,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半路夫妻离婚后起诉继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案件,裁决有了明确回答。
据悉,1987年,离异的赵女士带着6岁的儿子小赵嫁给了同样离异的张先生。当时,张先生父母年过古稀,大女儿14岁,一对龙凤胎儿女刚刚8岁。婚后一年,赵女士与张先生又生育了一个女儿,转眼间,两人的子女均已长大成人。2017年,62岁的赵女士,向建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与张先生离婚。2019年,张先生将继子小赵诉至该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并胜诉。今年,赵女士以年老体弱为由,将张先生与前妻所生的3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张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均不愿意承担赡养费。其大女儿辩称,2005年9月,父亲与龙凤胎儿子小张、继子小赵在亲戚朋友见证下分了家,小张、小赵均在“分单”上签名确认,“分单”上写明父亲和继母赡养由小张、小赵承担,与女儿无关。张先生的龙凤胎儿女则辩称,他们从小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原告没抚养他们。
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与三被告的父亲结婚时,三被告均未成年,原告与三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多年直至三被告成年,原告与三被告已形成继母继子女关系。虽然原告与三被告的父亲因感情破裂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原告与三被告已经形成的继母继子女关系不能消失。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3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综合赵女士实际居住情况、收入情况,依法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赵女士赡养费350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许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本案中,虽然张先生的大女儿提交的证据“分单”中免除了女儿的赡养义务,但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故属于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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