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张棣 彭浩爽)“两千块钱数目虽小,但对于我们从事的危险品运输行业来讲,一旦出现差错,极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我们公司绝不姑息安全意识淡薄这种行为。感谢法院主持公平正义。感谢法院为我们营造诚信用工、依法维权的良好营商环境。”近日,许昌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先生来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民一庭副庭长韩宁表示感谢。
刘某是原告许昌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7日,被告李某到该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驾驶员,主要负责驾驶该公司的CNG高压管束撬车天然气运输车辆。入职时,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包含1个月的试用期(1月7日-2月7日)。双方在工作内容中约定,在工作过程中,因李某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向李某追偿;并约定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基本工资、安全奖等事项。
2020年1月20日,在新兴路与向阳路交叉口中石化加油加气站内,李某在卸气软管没有与挂车分离的情况下,未下车对车辆货物装载实施安全检查,且在押运员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驾驶车辆驶离加气站造成加气站卸气柱拉断阀、卸车软管被拉断的事故,该事故给许昌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将经济损失2000元扣除后向被告李某支付实际工资。
后被告李某以其与原告许昌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为由,向许昌某公司索要劳动报酬2000元。许昌某公司不服,遂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矛盾尖锐,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卸气软管没有与挂车分离的情况下,未下车对车辆货物装载实施安全检,且在押运员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驾驶天然气运输车辆驶离加气站造成加气站卸气柱拉断阀、卸车软管被拉断的事故,被告李某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许昌某公司将经济损失2000元扣除后向被告李某支付实际工资,被告李某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达成合意。2020年9月30日,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许昌某公司不予支付被告李某劳动报酬2000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刘某对韩宁认真严谨查案、公平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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