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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法官明断借贷纠纷 判后答疑案结事了

2021-02-05 11:49:3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宋帆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行为也逐渐增多,但往往因为借款人诚信缺失,恶意借款后不还,人们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欠缺、借贷关系担保手续不全等等,导致现在民间借贷纠纷层出不穷。

2020年8月,刘某方诉韩某民、韩某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双方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韩某民、韩某花共同向刘某方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如若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近日,经过法院多次答疑解惑、释法明理,被告将借款全部偿还完毕,得以案结事了,彰显了司法公信、法律权威。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韩某民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经被告韩某花介绍向原告刘某方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借期一年。一年后韩某民因无力还款,向原告出具56万元(50万元本金+6万元利息)借条一张,并由韩某花转交刘某方,经刘某方要求,韩某花在借条中“借款人·韩某民”下方签字署名。

截至2017年11月4日,韩某民期间多次还款共计28万元,其后两年中经刘某方多次催要,韩某民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剩余款项,遂形成本案纠纷。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韩某民主张剩余28万元借款中本金22万元、利息6万元,法院同时查明,被告韩某民出具借条中年利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原告主张从2017年1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2%标准支付利息。

被告韩某花辩称自己仅为借款证明人,不是保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称原告多次向被告韩某民放贷,为“职业放贷人”;经法庭多方求证,原告刘某方与被告韩某花均认可借条签名是在原告要求下所签,但韩某花于借条中“借款人”签名处下方、日期上方签字,属于债的加入,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对于“职业放贷人”辩称因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在判决生效后,法官尚建辉并未一判了之,他又积极跟进当事双方,多次进行沟通协调,了解被告迟迟不予履行原因,联系原告进行协商对策,针对纠纷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明理,敦促被告及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在法院积极协调下,原告放弃让被告偿还利息,被告得以迅速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此案达到案结事了。

在谈及此案所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尚建辉法官说:“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复杂,追偿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是对员额法官审判能力的考验。这要求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要有新的审判思路,把握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统一裁判尺度,高质量的处理民间借贷案件。”

(映象网许昌新闻热线:13703868400,投稿邮箱:xuchang@hnr.cn。映象网“大象陪办”电话180 0371 9699)

文章关键词:许昌,魏都区法院,民间借贷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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