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张棣 张志显)“谢谢法官,这五千钱真是及时雨!”2月10日,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李某的父亲,在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北法庭庭长尚建辉的见证下,收到了被告的部分赔偿款。李某父亲对承办法官尚建辉在审理案件中耐心细致、入情入理、调解优先、化解矛盾、公正司法、维护正义的做法再三表示感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5日,李某因突发“呕吐、抽搐”被送到许昌某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于2010年4月7日被转移到郑州某医院治疗,因拔管不及时导致原告颅内感染等,病情更加严重。后原告于2010年5月18日转至解放军某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构成一级伤残。2011年12月25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认为许昌市某医院、郑州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魏都区法院、许昌市中院分别于2013年、2014年作出生效判决,确定两被告在原告医疗事故中的过错参与度,并已判决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年二人护理费用。后李某又因该次医疗事故所引起的伤害后果进行了后续治疗,产生了相关费用,李某家属再次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尚建辉第一时间联系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医患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双方矛盾尖锐,社会影响较大,尚建辉高度重视,在认真分析案情、深入调查实情的基础上,本着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的原则,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因该案件争议较大,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2021年1月5日,魏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许昌某医院、郑州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赔偿责任比例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8万余元、3万余元。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后,二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考虑到原告家庭困难,尚建辉一方面耐心安抚原告父亲的情绪,告知其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以及该类诉讼纠纷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诉讼的成本,劝导其降低过高期待额,提出合理要求,从而更好的保障其合法权益。然后对被告从道义、责任心的角度做工作,并以人道主义和强弱对比为切入点,建议被告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提高赔偿数额,既安抚患者也维护医院的正常运营,节约纠纷处理成本。最终,在二审尚未开庭之前,被告之一许昌某医院主动履行部分赔偿款,李某父亲在收到赔偿款后出具收到条,并注明待二审判决结果生效后,该款项从最终确定的许昌某医院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
近年来,魏都区法院在审理医患类纠纷案件时,注重发挥司法审判引导作用,坚持多元化解纠纷,妥善处理纷争,既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正常医疗秩序,为医疗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预防魏都区因医患纠纷而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做出新的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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