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康世保 见习记者 郭歌 通讯员 宋帆)“一事归一事,一码是一码,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不交水费,物业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可以停止供水服务,但是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供暖的方式催交水费,这样是不合理的。”5月25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法官助理陈攀在谈到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时说道。
案情回顾
李某是许昌市东城区某小区内的业主,在2020年供暖季向物业公司缴纳供暖费用时,物业公司以李某未交水费为由,拒收李某供暖费,后来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物业公司把李某家中暖气管道拆除一截,以至李某家中在2020年供暖季无暖气可用。李某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捆绑收费行为,遂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认为李某签署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其中规定了作为业主的原告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包括在其使用水电之后,享受物业服务之后交纳水费等,依照合同有权终止提供服务。
承办法官司忠信在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物业公司所说与停止供暖并非关联,且《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不得以捆绑供水、供暖来催缴物业费,并且物业公司私自将通往李某家的暖气管道拆除,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对李某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应当承担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该物业公司将通往原告李某家中的暖气管道恢复原状;该物业公司就其拒收暖气费、拆除通往李某家中暖气管道的行为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信张贴于小区公示栏,连续张贴七日。这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魏都区法院首例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
普法小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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