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及《许昌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按照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案件及涉民营企业案件集中执行活动的统一部署,现敦促全市法院在执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专项活动期间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及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被执行人,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自觉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及各基层法院执行分局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屏蔽失信信息。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自然人乘坐动车、高铁、飞机,限制担任企业高管,限制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参与招投标、参与特殊行业经营等,并将会同司法、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对财产变化情况不主动申报、申报不实或逾期拒不主动到庭就履行能力作出说明的,一律采取强制拘传和搜查措施,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拘留、罚款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联合多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函督促涉案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及时履行义务,并由监察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将失信政府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记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提交给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评价和任用干部的参考,限制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将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案件通报纪检监察组织,追查失信问题的原由,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公民和主体都应主动履行。现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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