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康世保 通讯员赵市伟 魏泽森)“我代表公司来支付违约金了,请法官赶紧结案吧!”11月26日一大早,河南省许昌市某电气公司业务代表来到魏都区人民法院,将延迟支付货款产生的6万余元逾期损失一次性全部履行,该案的执行通过执行干警的耐心释法工作,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2017年,许昌市某电气公司购买了成都一家科技公司大型机械设备一套,约定合同价款230万元,该电气公司在支付了25万元费用后,对方依约交付了设备,但剩余款项一直拖欠未付。成都科技公司出具了合同货款催要函,要求于2018年1月底前支付尾款,但该电气公司并未履行,遂被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尾款及逾期损失。法院判决该电气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5万元及逾期损失,逾期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底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该电气公司将205万元货款一次性支付完毕,但法院判定的逾期损失却并未支付。该科技公司在多次催要遭拒后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该科技公司位于成都,打官司耗费较高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为了提升办案效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崔建涛接到该案后当天便向该电气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其负责人开展释法工作。
通过沟通,崔建涛了解到双方开始并未对违约金作明确约定,电气公司负责人表示自己是按照合同全额支付货款,不愿支付逾期损失。找到其心结所在,崔建涛便耐心向其释明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你们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你公司未按约定如期支付全部货款,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支付全部货款和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且违约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累积数额越来越大,如若拒不执行,我们下一步将会对你们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请及时到法律履行生效判决!”通过一番释法工作,该公司负责人明白对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怕产生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承诺第二天便到法院履行全部执行款。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