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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丧偶改嫁户口未迁出 征地补偿款该不该有?

2018-12-0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康世保 通讯员张扬扬 张鑫洋)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农村时常对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中能否获得补偿而产生争议,进而产生矛盾。日前,建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并给出了答案。

原告王某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与潘某结婚,并将户口迁入潘某所在大盘村一组。无奈好景不长,潘某于2001年去世,只留下王某一人独自拉扯两岁大的女儿。2009年换发非农业家庭户口薄时,王某的户口登记在被告大盘村社区一组,并登记为户主。守寡10年后,2011年王某终于再次遇到了一位合适的人生伴侣于某,二人登记结婚后王某的户籍并未迁出,也一直在大盘村居住,直到2017年王某还收到大盘村社区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粮食补贴和分配的本组土地租金。

然而就在2017年8月,被告大盘村社区一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获得一笔土地征收补偿款,原告王某的0.5亩林地在征收范围内,在领到附着物补偿费2万元后,却迟迟没有领到应得的征地补偿款5万元,于是王某找到大盘村社区一组询问,得到的答复却是自己是多年前已改嫁的媳妇,没有资格要求村组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震惊之余的王某十分恼火,一纸诉状将大盘村社区居委会连同社区一组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征地补偿款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审理认为被告大盘村社区一组未分配给原告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大盘村社区一组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征地补偿款5万元。

法官说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最主要表现形式为出生;二是加入取得,是指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然人,基于一定事由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本案原告因结婚户籍迁入被告大盘村社区一组,系以加入取得的方式取得被告大盘村社区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可以享受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原告丧偶再婚后,户籍并未迁出,且被告大盘村社区一组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成员权益,所以原告至今仍是被告大盘村社区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应当享有与本组其他成员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分配权。

文章关键词:改嫁 户口 拆迁 补偿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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