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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更换门锁不让父亲进家 被许昌法院判决归还房屋

2019-03-20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芦萍 戴延伟)河南许昌的一对老夫妻离婚后将原有一套自建住房一分为二,各自拥有一半。其儿子儿媳却擅自更换门锁不让离异后的父亲进家,老汉无奈之下起诉前妻与儿子儿媳。3月19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儿子儿媳应排除对其父亲物权的妨害。

今年64岁的胡某与大他两岁的妻子刘某一直感情不睦。2011年3月,吵闹了大半辈子他们协议离婚,约定自家院内新房一所归儿子所有,院内一栋四间两层的老房二人东、西各占一半。

离婚后,胡某不愿面对前妻与儿子冷漠态度,时常在外居住。期间偶尔归家,也是矛盾不断。2016年,胡某被查出患癌症,在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欲归家居住,却发现家中大门门锁已更换,他无法进家。气愤伤心之余,胡某将刘某与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返还他离婚后分得的住房。

案件审理中,刘某也是委屈万分,她说,门锁是儿子儿媳换的,儿子儿媳看不惯其父亲的所作所为。离婚后,胡某多次想带其他女人回家居住,并想把自己和亲生儿子撵出家门。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涉案房屋其中一半的所有权人,其依法享有的相关物权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能够回家或居住属于自己房屋的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胡某儿子儿媳将大门锁予以更换,阻止胡某回家的行为妨害了原告对其所属房屋物权的正常行使,损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依法应予排除妨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刘某具有妨碍原告回家行使其物权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胡某儿子儿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排除对原告胡某物权的妨害,不得妨碍原告胡某对其离婚协议中所分得的房产行使物权的权利,不得妨碍原告对宅基地范围相关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相邻通行。

案件判决后,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各自享有相应权益,但行使权利不能妨害其他相关当事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关相邻权益。因原被告各自的房产为同一宅基地上的相连不动产,且在宅基地、房屋共用部分和相关设施方面具有共用性特点,双方应当相互理解,互相尊重,相互提供便利,共同处理好相关房屋和设施等方面的权益问题。本案纠纷,主因在于双方当事人不能正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的现实情况,没有正确对待双方新的特殊的相邻关系,双方均有过错,都应当检讨相关问题和责任,争取和睦相处。

(许昌新闻热线:13703868400,传稿邮箱xuchahg@hnr.cn。映象网3.15“大象帮办”电话180 0371 9699)

文章关键词:更换 门锁 法院 判决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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