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戴延伟 赵市伟)有的人分手后各自安好,有的人却劳燕分飞闹得一地鸡毛。胡某分手后便以骗婚为由将昔日女友宋某告上法庭,索要银行、微信转账及各项花费共计15万余元,而宋某对此不予认可,双方争锋相对各执一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宋某返还胡某现金65000元,驳回胡某其他诉求。胡某随后提出上诉,3月22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40多岁的胡某离异后单身多年,和前妻育有两个儿子,2017年春节期间,胡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岁的女子宋某,两人接触后以婚姻为目的进行交往。胡某曾在重庆做生意,父母和孩子也已迁居重庆,宋某随后跟胡某到重庆与其家人共同居住生活至2018年初。2017年6月,胡某两次向宋某转账共10万元。此外,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胡某通过微信向宋某转款17笔共计38100元,还为宋某购买过化妆品、服饰等生活用品。宋某为胡某及其家人购买过床单、蚕丝被、沙发等生活用品,微波炉、热水器等家用电器,还为胡某及其子女买过衣服。
两人交往期间多次发生矛盾并争吵,最终因性格不合分手。胡某认为宋某是以结婚为名骗取自己的钱财,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返还银行、微信转账及各项花费共计15万余元。胡某称其中给宋某银行转账的10万元是宋某买房交首付款所用。
庭审中,宋某辩称胡某诉状中说自己骗婚不属实,宋某在许昌购置有房产,经济实力尚可,是出于对婚姻的渴望才与胡某交往。胡某转的10万元是自己在胡某生意周转期间借给胡某的钱,胡某还为此打过欠条,胡某返还欠款后自己将欠条撕毁,不能因为转款凭证就证明这些钱是胡某给自己的婚约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和宋某在相识后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并间断性共同生活了一段时期。在两人交往和生活期间,双方均多次为对方购买过生活用品,为交往及共同生活互有付出。因此,胡某提出的宋某以结婚为目的骗取钱财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对于胡某通过微信转给宋某的款项,是胡某以结婚目的及共同生活所需支付的费用,且宋某也为胡某及其家人购买生活用品,包括双方互为对方购置的物品及给付的其他前钱物,系自愿行为,属为婚姻目的的交往及生活所用相互给予的赠与,对此,双方可互不予返还。因此胡某要求宋某返还微信转账381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胡某通过银行账户转给宋某的10万元款项,胡某主张是转给宋某交购房首付款所用,宋某主张该笔款项是胡某归还给自己的借款,但双方对各自主张的转款原因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双方所述的转款原因不予认定。而综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质辩,能够认定该10万元转款是在双方以结婚目的而进行交往和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所发生,且无证据证明由宋某强行索要,应当属于婚约财产。现双方婚约关系破裂,宋某占有该笔款项的基础关系已不存在,应当予以返还。但鉴于双方在交往和共同生活期间互有付出,宋某对胡某的家庭生活具有一定的付出,可酌情减少返还数额,以返还65000元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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