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因违反工作纪律被用人单位作出降职降薪处分,员工王某认为工作岗位变更、劳动报酬扣发实质上是对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处分决定缺乏依据,遂将所在单位告上法庭。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出上诉,8月9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1990年,王某到某银行许昌分行工作至今,2010年与银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担任某部门中级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2015年,因违反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王某被作出降职纪律处分,依据相关规定,银行给予处分期一年。处分到期后,该银行又作出延长处分期六个月的处理决定。
法院另查明,王某处分期间月工资为1400元,处分后为许昌分行下属某支行客户部经理。该处分决定作出时,许昌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
王某认为,银行作出降职及延长处分期决定,导致自己工作岗位变更、劳动报酬扣发,降低了薪资待遇水平,实质上是对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银行作出的处分决定缺乏依据,遂于2018年初向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纪律处分及延长处分期六个月的处理决定,恢复原职务并补发处分期间所扣的级别绩效工资。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银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王某纪律处分期间级别工资和绩效工资,对于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对仲裁结果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互为原、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反法律或劳动纪律的职工所给予的纪律制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人,有权作出相应处理,原则上由企业自主进行内部管理,人民法院不应干预,但涉及平等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处分,如果单位处分导致劳动者合同的解除、变更、或经济扣发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可作为劳动合同履行中引起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进行约定,写明“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该银行因王某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对其作出降职、延长处分期六个月的处分决定,属于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和处罚,后对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进行调整,符合合同的约定,该降职行为不涉及合同变更。因降职导致处分期内月工资为1400元,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降薪未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故王某请求撤销农业银行许昌分行作出的处分决定,法院不予支持。王某请求按照处分前薪资标准支付报酬,并补发处分期间内扣发的工资报酬,属于具体行为,涉及企业内部管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查范围,法院不予审查。遂作出上述判决。
“单位作出对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管理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该银行按照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处分,处分决定书明确处罚事实、适用具体条款,且该行政处分系企业的内部自主管理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干预。”审理该案的法官燕金钊介绍道。
(许昌新闻热线:13703868400,传稿邮箱xuchang@hnr.cn。映象网“大象帮办”电话180 0371 9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