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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公司网招“代加工” 构成诈骗罪被判刑

2019-08-23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芦萍 郑艳媛)“足不出户,轻松创业,在家就能实现老板梦!”打开电脑,看到这样的广告词,是否很让人心动?但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这样的“好事”,一定得有一双“慧眼”,否则“馅饼”很可能变成“陷阱”。30岁的男子朱某就是通过在网上发布这样的虚假信息进行敛财,8月2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江苏男子朱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一直没有稳定工作。后朱某到上海打工,也是入不敷出。在金钱的诱惑下,朱某开始寻思通过互联网进行骗钱。2018年4月至8月份期间,朱某通过互联网某兼职软件,以“义乌市锦弘电子商务商行”名义在网络上发布招做电子产品加工手工活广告,以支付加工费的名义吸引多名被害人与其联系从事电子产品加工。后朱某通过物流给被害人邮寄需要加工的电子产品原材料,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物流代收款等方式向被害人收取远高于成本的原材料款。待被害人将加工后的产品邮寄给朱某后,朱某再以所加工的电子产品不合格为由扣除原材料款,并且不支付被害人加工费,以此骗取被害人支付的原材料费用,用于个人消费。后朱某将其收到的被害人加工的电子产品丢弃。经查明,2018年5月至8月份期间,朱某以上述方式共对李某等八名被害人进行诈骗,诈骗总金额39800元。

案发后,朱某用以实施诈骗的两部手机及接受诈骗的内有余额8000多元银行卡一张被扣押,朱某家属代其退还剩余账款29541元。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通过网络信息手段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朱某辩护人关于朱某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已代其全部退赔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综合朱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在当今社会,很多人希望能从事时间自由的工作,而“在家当老板”、“回收代加工产品”、“销路无忧”等条件无疑具有很强的诱惑力。打开手机或电脑,这类信息屡见不鲜,但如何辨别信息的真假需要一双“慧眼”。在此,法官提醒从业者要特别要警惕网络上各类标榜“低投入、高收益、无风险”的工作或者投资,切勿盲目轻信网络广告,谨防被骗。如若想在网上找工作时,应先查明发布广告的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公司创办时间是否是近期的、近期是否做过登记项目变更等。同时,不要往个人账户汇款,最好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一旦发现被骗,要第一时间报案,尽早挽回损失。

(许昌新闻热线:13703868400,传稿邮箱xuchang@hnr.cn。映象网“大象帮办”电话180 0371 9699)                  

文章关键词:虚拟公司 诈骗罪 责编:刘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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