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 梁继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会选择去健身房、游泳馆等场所来提升个人形象,许某在购买健身私教课程后由于种种原因要求退还课时费被拒绝,愤而将健身公司告上法庭。9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健身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许某今年25岁,家住许昌市区。2019年3月,许某在某健身公司办理了一年会员健身服务套餐,价值1580元,包含10节私教课1400元。许某当天还另签订了36节私教课程,每节203.9元,共计7341元。许某购买的会员卡尚未到期,第一次购买的套餐内10节私教课已使用完毕,另外签订的36节私教课尚未使用,许某随后向该健身公司提出退还未使用的课时费7341元遭拒。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许某将该健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退还课时费734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本案中,该健身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应当驳回许某的起诉。遂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消费者与健身服务机构出现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健身公司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关键看其是否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如果是分公司性质,没有自己独立的资产,就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案,许某可以通过起诉总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维权时,一定要核实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以免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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