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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代收学费 学员不能驾考 法院判教练全额退还学费

2019-09-20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 姚伟华)为尽快拿到驾驶证,刘某将学费一次性交给某驾校教练王某,孰料驾校倒闭后,刘某既不能练车,又不能参加驾考,经了解才知自己的信息并未录入考试系统。为此,刘某将驾校及教练一并告上法庭。9月10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刘某与驾校的服务合同,王某退还其学费3500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王某是建安区某驾校的驾驶教练。2018年底,刘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王某发的招收学员广告,经过询问,刘某在王某所工作的驾校报名。随后,王某以驾校名义向刘某收取3500元学费,刘某通过支付宝转款给王某。王某将刘某信息录入驾校,刘某与该驾校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后驾校倒闭,因该驾校未将刘某信息录入考试系统,致使刘某既无法练车也无法预约驾考。多次要求退还学费未果,刘某愤而将王某和驾校一并告上法庭。

庭审中,王某辩称收到刘某学费3500元属实,但收款当天自己就转给驾校办公室主任孙某1500元,应由驾校先退给刘某1500元,自己再退还剩余部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王某作为驾校教练向刘某收取了学费,使刘某有理由相信王某有权代收学费,且刘某在该驾校录入个人信息,双方之间服务合同成立。驾校未将刘某信息录入考试系统,致使刘某无法预约考试,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应当解除。刘某要求解除与驾校之间服务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刘某要求驾校返还学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王某自愿偿还刘某相应学费,视为王某自愿加入本案债务,刘某要求王某返还学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王某辩称将其中1500元上交给驾校办公室主任孙某,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孙某身份,对其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映象网许昌新闻热线:13703868400,投稿邮箱:xuchang@hnr.cn。映象网“大象帮办”电话180 0371 9699)

文章关键词:驾校 学费 退还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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