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陈艳玲 姚永丽)近年来,分期付款买车或者买二手抵押车的人越来越多,欠款车一旦逾期,这些车辆就有可能成为某些人眼中的“猎物”。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非法收车案,赵某等十名90后的年轻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六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刑期,并被处以罚金、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等。
据了解,2017年以来,赵某等十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网络揽生意的方式,对全国各地一些逾期还款车辆进行暴力收车,他们利用拖车、轿车、信号屏蔽器、GPS定位器、移车轮、匕首、对讲机等工具,采用盗取、控制人身自由、强行抢夺车辆钥匙等非暴力和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等十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强拿硬要或者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赵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赵某等十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采取盗取等非暴力手段将车辆非法收回,或者采取控制人身自由、强行抢夺车辆钥匙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收回车辆,为非作恶,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为实施犯罪组成专门从事“非法收车”行为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六名被告人为主犯,三名被告人为从犯,并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既未遂、损害后果及被告人坦白、认罪悔罪、自首等各种情节后予以区别量刑。
一审宣判后,赵某等九名被告人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一人未上诉)。赵某等人上诉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公司安排对违约人车辆进行回收,有特定目标,不具备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且未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构成“恶势力集团”认定事实错误;扣押车辆应依法予以发还。
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案罪名,本案购车后或者车辆交易前,购车人如有违约行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实现债权,在双方对违约与否及如何处理违约未达成共识,又非情事紧迫到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依法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盗取等非暴力手段或者采取控制人身自由、抢夺车辆钥匙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行非法收回车辆,且持续时间长、实施次数多,已远超出法律许可的方式和限度,具有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符合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本案的定性,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非法收车”犯罪组织,有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每次“非法收车”过程中分工较为明确,且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犯罪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关于扣押车辆,系该犯罪集团实施犯罪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符合法律规定。许昌中院认为,原判已经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次数,以及在共同犯罪的具体地位作用等,依法判处刑罚,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适当。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释法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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