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戴延伟 赵市伟)建筑公司保安高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建筑公司虽然履行了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但事后却将高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予以驳回。该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请求追加其工程分包公司为该案当事人。4月17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建筑公司的上诉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高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时驳回追加其工程分包公司为该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17年4月,高某到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工地从事保安工作。刚工作不满一个月,高某在冲洗项目大门口地面的积泥时摔伤,致使其右侧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副韧带损伤。事发后,该建筑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胡某以项目部的名义与高某签订人身损害赔偿事宜的协议,该协议载明在此次事件中,双方各负有主次要责任,并约定公司从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底期间按每月发放工资的方式赔偿高某共计11200元,该笔费用包含后续治疗费、食宿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一切费用。
随后,该建筑公司认为高某是工程分包公司的雇佣人员,自己是代理分包公司与高某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相关协议,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该公司与高某具有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又将高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协议明确显示高某是该建筑公司安保人员且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银行转账交易明细也证明该建筑公司支付高某工资的事实。建筑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胡某在协议落款处签字,虽未加盖公章,但属履行职务行为,该协议应认定为建筑公司与高某之间所签订,该公司财务人员向高某转款支付工资也属于履行协议约定款项的职务行为。综上事实,应当认定该建筑公司与高某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遂对建筑公司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另请求追加其工程分包公司为当事人。
二审法院确认事实与一审一致。关于追加工程分包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查,高某受伤时建筑公司尚未与其工程分包公司签订《零星用工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并无安保事项内容,且建筑公司未提供工程分包公司委托其与高某签订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协议和支付协议约定款项的相关证据,故建筑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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