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 魏泽森)国内某知名电商平台在2017年家居家装行业报告中显示,网购已经成为家居家装的重要购买渠道,来自河南省许昌市的王某却在网购一套家具后遇到了糟心事,不仅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宣传图片不符,还在要求退货时遭拒,王某以商家欺诈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货,该家具店经营公司返还商品价款及运费1920元,赔偿王某损失5550元。4月22日,执行法官通过冻结划扣该家具店经营公司账户财产使该案顺利执结。
据王某诉称,2017年,他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家具旗舰店购买了天然藤椅茶几组合五件套,价格为1850元,运费70元,货到付款共计支付1920元,该家具旗舰店经营公司出具了发票。收到商品后,王某在检查时发现家具藤条多处有断裂,且有修复痕迹,味道较为刺鼻,遂在收到商品两天后致电商家说明情况要求退货,该家具旗舰店称没有质量问题不予处理。王某认为该家具店经营公司拒不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油漆产品的检验证书,属“三无产品”,存在欺诈行为,遂一气之下将该家具店经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退还购物款及运费1920元,被告公司三倍赔偿因欺诈造成的损失55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是指出卖人在互联网上展示标的物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做出承诺,达成合同后双方当事人产生的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本案中,王某自收到商品两天内即向该家具店经营公司申请退货,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故王某请求解除买卖关系,要求该公司退还购物款及运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请求该家具店经营公司赔偿因欺诈造成的损失5550元的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根据王某提供的实物照片显示,王某所购商品明显与该家具经营公司网络交易平台中宣传图片不符,且该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所售商品的合格证明,该公司在经营中存在欺诈行为。故王某要求该家具店经营公司赔偿损失55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生效后,该家具经营公司拒不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魏都区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该家具经营公司名下财产,并赶赴当地银行,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将该案执行款全额冻结划扣。
2020年3月16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有关购买额温枪收到却是油温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