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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卧马路被碾压身亡 生前所买意外伤害险赔付获法院支持

2019-05-0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崔君 杨亚菲)男子酒后醉卧马路,不幸被路过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碾压身亡。事故发生后,男子的父母却找到某保险公司,索赔10万元。原来,男子生前曾购有意外伤害保险。不料,保险公司却以此乃受酒精影响导致的意外为由,拒绝赔偿。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去世男子的父母胜诉。

儿子去世 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小王家住许昌市区,母亲做过多年某保险公司代理人。2015年4月,小王作为投保人,购买了母亲所在公司的如意随行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为30年,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年期为10年,保费为1370元;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30年,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年期为10年,保费为150元。此后3年,小王都如期缴纳保费。

2017年10月3日晚,小王醉酒后倒在市区一机动车道内,被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碾压身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王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由于小王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其父母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孰料,保险公司认为小王死亡系受酒精影响导致的意外,拒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只是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赔付了5016元。

2018年4月,因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小王的父母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2018年7月,此案开庭审理,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小王父母的诉讼请求。该保险公司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免除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说。

本案中,受害人小王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系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且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支付条件约定为:“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小王作为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此案承办法官表示。

在这份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也对免责条款予以约定。其中,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受酒精影响而导致的事故”,便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的一项内容。那么,本案的情形是否符合该条款的约定呢?

此案承办法官说:“从文义上理解,该条款包含两重意思,即首先系受酒精影响,其次‘而’字表明前者与后者事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小王在事故前属于醉酒状态,但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中车辆的撞击导致小王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醉酒并非导致小王死亡的直接原因,且醉酒并不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故,本案的情形不符合该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某保险公司不应免除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经审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常言道:“无酒不成席。”逢年过节,朋友聚会,为了助兴,不少人都会选择喝上两杯。常有人不胜酒量,而因饮酒引发的悲剧也不在少数。

在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喝酒一定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酒席上,相互之间切勿恶意劝酒,要尽到提醒、规劝、照顾义务,在他人醉酒而自身清醒的情况下,尽可能将其送达需要到的目的地,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文章关键词:醉卧 马路 死亡 意外伤害险 赔付 责编:高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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