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李锐 杨亚菲)食品标签反复突出强调某一特征和成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认知错误,消费者诉至法院,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近日,许昌市中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评为3.15案例。
身边的事儿
2016年11月,王某在长葛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128元/桶的价格购买了5桶5L装的调和油,共花费640元。该5桶油的外包装侧面配料表中均写明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产品标准号SB/T10292,外观标签中“食用调和油”五个字较大于其他字体,“橄榄原香型”字号大致相同,其中还标有:精选地中海地区特级初榨橄榄油和原料100%欧洲进口物理压榨葵花籽油精制而成,其不饱和脂肪酸含量达到87%,采用充氮保鲜技术有效保留橄榄原生精华和葵籽营养精华。但标签上未标注上述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的含量。王某购买上述产品后,认为该产品标签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严重不符。因未能与商贸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商贸公司退还王某货款640元,给付赔偿金6400元。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结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调和油标签通过文字介绍、图案搭配、同一内容反复出现及多个内容指向同一个事物的方式特别强调产品即调和油含有特级初榨橄榄油等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标签以图形、文字、文字说明、排列顺序等多种差异性宣示涉案调和油所含两种成分油的顺序是“橄榄油”、“葵花籽油”,且对“橄榄油”进行了强调。这种差异性文字叙述,吸引消费者对“橄榄油”成分加以关注的故意较为明显,且易引起消费者产生该调和油价值取向是以橄榄油为主要油料的认知错误,属于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形,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十倍赔偿规定。故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产品标识是消费者认识和判断商品特征和使用价值的基本依据,也是消费者选择判断的重要信息来源,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选购商品,往往通过产品标识了解其成分、含量、原料等方式,了解产品的特征、价值,正确选择、使用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确保产品标识内容的真实性,该内容为对消费者所负真实义务的最低标准。经营者在食品标签上反复突出强调某一特征和成分,不仅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认知错误,也可能对消费者决定最终的消费行为产生影响。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仔细甄别产品标识,正确选择、使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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