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胡某曾患脑梗住院,康复后无论大病小病都住院治疗,随后因赡养费纠纷一纸诉状将儿子胡磊(化名)告上法庭。胡磊提起此事倍感委屈,认为自己收入微薄,根本无力承担父亲的医疗消费。3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胡磊每月给付胡某生活费650元,胡某因大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相关大病医疗费用由胡磊承担,包括遵照医嘱对相关医疗费用的预付和清结。
今年58岁的胡某是漯河市临颍县村民,离异后独自生活,与前妻生有一子胡磊。80后胡磊已经结婚并参加工作,家住许昌市魏都区,婚后生育两子。2018年底,胡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儿子胡磊告上法庭。胡某称,2016年,他患脑梗住院,胡磊不管不问且拒不支付赡养费,胡某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因向胡磊索要赡养费无果,胡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胡磊每年给付生活费9000余元,且需按年支付,如遇大病,住院医疗费由胡磊支付。
庭审中,胡磊辩称自己并非不履行赡养义务,其本人愿意承担赡养费和医疗费,但胡某隔三差五住进医院不出来,需要理性治疗理性花费。胡磊称自己月薪三千元,还要养育两个儿子和赡养母亲,妻子又没有工作,且还有房贷要还,经济负担较重,只能按月承担赡养费500元,大病医疗自己尽力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使得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本案中,胡磊作为胡某的儿子,在胡某生活困难、患病时,应当履行对胡某的赡养义务。关于对胡某生活费用金额的确定问题,应当结合当地基本生活状况和胡磊的经济负担状况综合考虑,既要保障胡某的基本生活,又不至于过重加重胡磊的经济负担。因此,可酌定胡磊每月支付胡某生活费650元,且应按月支付。关于胡某主张的大病住院医疗费的问题,亦属赡养费用的范围,胡某住院的医疗费用和相关大病医疗费用,依法依理应当由作为赡养义务人的胡磊负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类似的案例,父母会将一些生活中的困难或者病痛无限放大,其实是为了获得子女的关注。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作为子女除了给付一定金钱外,还应该加强对老人的心理沟通,用陪伴消解误会。当然,作为父母也要懂得体谅孩子,相互的理解包容才能创造和谐的生活。”审理该案的法官、魏都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戴延伟表示。
3月12日下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邀请魏都区消防大队担任指导,组织全院干警开展消防演练活动。
3月12日,许昌市开展全市中小学中“品味三国,声动莲城”三国经典诗文诵读比赛,通过经典诵读活动,进一步挖掘和诠释博大精深的三国曹魏文化内涵,充分展示厚重的许昌历史,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加深对许昌优秀文化的理解传承,激发他们热爱家乡、建设美好许昌的热情。
2月11日上午,春节后上班第一天,魏都区法院举行了升国旗仪式,党组书记、院长张玉华进行了工作部署。
3月14日上午,许昌市政府办公室组织部分党员干部到长葛市和尚桥镇樊楼村开展了结对帮扶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近日,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命名2018年度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和撤销部分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决定》(许文〔2019〕59号),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禹州市国土资源局)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
3月15日上午,许昌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传达中央、省市委、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总结2018年全市法院扫黑除恶斗争开展情况,安排部署2019年专项斗争工作。
3月14日上午,办公室机关党委组织部分党员干部到市民之家开展文明服务活动。
她叫陈素红,一名待患者如亲人的医务工作者,一名总是冲到护理第一线的护士长。“只要患者好就行。”一句朴素的话,道出了她奉献的动力,也彰显了天使的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