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吴鼎美)史某等8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贷放贷活动,进行暴力、软暴力索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史某、王某、罗某等8名被告人八年至一年零半个月有期徒刑,史某等8名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
魏都区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首犯一审获刑八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史某在许昌市某商业楼内设立办公地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贷放贷活动,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业要账队,进行暴力、软暴力索债,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他人及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史某为首,以王某、罗某等人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某、罗某等人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参与犯罪态度积极,系主犯。史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采用辱骂殴打、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史某、王某、罗某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史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史某名下房产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置;王某、罗某判处四年零八个月、三年有期徒刑;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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