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杨亚菲 张恒)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史某等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2岁的史某家住建安区五女店镇,2005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此后,史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5年以来,史某伙同周某、郭某等7人在建安区五女店镇一带,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8年3月,史某等8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该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史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判处被告人史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至于周某、郭某等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0年零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史某等人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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