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 韩亚茹)张某和蔡某在离异后仍共同生活,期间二人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对女儿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产生分歧而闹上法庭。7月17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判决双方非婚生女由蔡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
张某和蔡某于2005年1月办理离婚登记。两人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大儿子已结婚成家。同年底,两人又生育一女,2016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搬出独立生活。在张某老家有六间房屋,系个人出资所建。政府对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张某和蔡某共分得土地补偿款252000元,分三批发放,第一批补偿款蔡某已经领取完毕,剩余款项张某尚未领取。张某离婚后还与他人合伙承包了鱼塘。因双方对女儿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争议,蔡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人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由自己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之日止;依法分割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土地补偿款的一半126000元;按实际平均分割投资鱼塘补偿款、修路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蔡某办理离婚手续后并未再婚,也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现两人已分居,蔡某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蔡某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