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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失误被降薪开除 医院被判双倍支付赔偿金

2017-08-10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 陈文方) 在某医院药房处工作的王某因工作失误被降低工资,该医院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口头传达的方式将王某辞退。8月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该医院支付王某赔偿金31064.5元、待岗生活费11200元、工资13200元、进院基金20000元,共计75464.5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王某自2012年6月始在许昌一家医院的药房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王某诉称,2015年7月,因医生将两个不同病人写为同一个人的名字,导致病人错误取药。医院以王某的工作失误为由降低其工资。2016年3月,医院以口头传达的方式辞退王某,王某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被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王某不服该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医院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23100元、加付赔偿金23100元、赔偿金46200元、最低生活费11700元、养老保险金2500元、工资13200元、补偿住房公积金4800元,以上共计124600元,并退还王某进院基金20000元。该院审理查明,王某月平均工资为3106.45元,医院全额支付至2015年8月,王某9月、11月、12月工资分别为1402.63元、341.7元、171.7元。另查,许昌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该医院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受劳动合同法予以规范和调整,因医院在对王某作出辞退决定时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王某至今也没有接到书面辞退决定,医院辞退王某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医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未生效,现王某提出解除与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且对方同意解除,根据劳动法规定,确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王某工作满一年,医院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因为医院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王某的工资情况,故法院采信王某提出的证据认定王某工资为月工资3106.45元。王某自2012年6月即在该医院工作,故医院应给付王某赔偿金(3106.45元/月×5×2)。医院应依据许昌市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月支付王某自2016年4月份至2016年10月份待岗生活费11200元(1600元/月×7个月)。医院在王某自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工作期间未足额支付王某工资,被告应按3106.45元/月支付未足额支付部分工资13544.52元,王某要求医院支付132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要求医院支付养老保险金2500元、住房公积金48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法院不予审理。关于王某要求医院退还进院基金20000元,因双方对此事实认可,医院同意退还,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项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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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职工工作失误 降薪开除 医院被判 双倍支付 赔偿金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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