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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溺亡 法院判酒吧酒友与护城河管理单位各担责10%

2017-08-1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 宋小然) 胡某和刘某相约去酒吧喝酒,酒后,刘某劝说胡某离开未果遂径自回家。醉酒的胡某与酒吧服务员王某发生冲突后独自乘车离开,不料在下车后翻越护城河坠河溺亡。胡某的父母将刘某、王某、该酒吧及护城河管理单位许昌市住建局一并告上法庭。8月1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酒吧、管理单位各承担10%的责任,分别赔偿61762元。

  今年3月的一天凌晨,胡某与朋友刘某相约在市区一家酒吧喝酒,中途该酒吧服务员一起陪酒。打算回家的刘某劝胡某一同离开但遭其拒绝,此时的胡某已神志不清,走路开始摇晃。当天凌晨4点40分左右,该酒吧结束营业,服务员劝胡某离开,胡某仍要坚持留滞,并与服务员发生冲突。胡某先对酒吧服务员打了几拳,继而服务员王某与胡某拳脚相向,后胡某独自搭出租车离开。5点40分,胡某在护城河边游走,随后翻入护城河溺水身亡。事后,酒吧服务员王某被公安机关处以5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胡某事发时在某职业技术学院上学。许昌市住建局系护城河的管理机构,该局曾与许昌市政设施维修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特许作业合同》一份,授权许昌市政维修公司对城区的道路、排水、桥涵及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作业。为此,胡某的父母认为刘某、王某、该酒吧及住建局对胡某的死亡负有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胡某在酒吧出来后不久自己翻入护城河中溺水身亡,其自身原因是造成该后果的主要原因。酒吧服务员王某对胡某殴打也是造成该后果的诱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与胡某一起喝酒的人,应当将其安全送到家中,刘某在胡某醉酒的情况下单独离开酒吧,对胡某的死亡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许昌市住建局作为护城河管理单位,其对护城河的相关设施有安全管理义务,对胡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系酒吧服务员,其责任由该酒吧承担。综合本案,酒吧、刘某、许昌市住建局以各承担10%的责任为宜。胡某父母的损失经核定为死亡赔偿金544660元、丧葬费22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617620元。三被告各承担10%,即61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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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醉酒男子 醉酒溺亡 法院判决 酒吧酒友 护城河管理单位 担责10%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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