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 胡伟霞) 与朋友聚会喝酒后,醉酒的王某独自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路边道牙死亡,王某家人认为,酒友孙某、尤某未对王某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遂将二人告上法庭,9月1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尤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1710.4元。
2017年4月的一天,王某与朋友孙某相约吃饭,期间孙某叫来自己的朋友尤某及尤某的两个朋友一同喝酒。当晚9点半,醉酒的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独自离开,当行驶至市郊一交叉路段时,与道路边沿相撞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王某父母均已八十,还有一个13岁的女儿需要抚养。王某家人认为,王某等5人共喝了三瓶52度白酒,王某吃罢饭明显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同饮者孙某等人既未对王某骑摩托车回家进行劝阻,也未通知其家人,更未尽到其他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某在回家过程中因醉酒出现单方交通事故受伤死亡,遂将孙某、尤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0000元。
庭审中,孙某辩称同桌喝酒的人共五人,王某损失应由喝酒时的共同参与人分摊。尤某则辩称王某的死亡是其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导致,该事故的发生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自己与王某并不认识,没有劝酒,没有强行灌酒,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群体性共饮活动的参与者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健康安全负有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安全注意义务,就存在主观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健康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共饮者疏于对自己健康安全的注意和保护,就应对受到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共饮者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量及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具备较为明确的认知,现其醉酒驾驶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应负主要责任,其他共饮者对王某在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要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劝阻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王某承担90%的责任,孙某、尤某及另外两位共饮者连带承担10%的责任。经核算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67104元。根据事故情况,该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综上,孙某、尤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1710.4元。
顾客王某就餐后下楼时滑倒摔伤,是王某自己不小心还是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各持己见,因无法达成赔偿意见,王某遂以饭店上菜通道与顾客上下楼通道未进行区分、也未在楼梯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防滑安全措施为由,将饭店及经营者胡某告上法庭。
顾客王某就餐后下楼时滑倒摔伤,是王某自己不小心还是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016年7月,王某等人来到许昌市东城区一家饭店就餐。饭后,王某在下楼梯过程中滑倒受伤。该家饭店的上菜通道与消费者上下楼通道未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