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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进牢门不悔改 出狱后拉上儿子盗窃再获刑

2017-09-21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通讯员 姚晓芹 李淑亚) 男子因盗窃三次被判入狱服刑改造,出狱后仍然执迷不悟,不思悔改,并带着女友和九零后的儿子一起盗窃钱财,害得儿子年纪轻轻就因盗窃入狱。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最终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李某(夏某女友)、夏小某(夏某儿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10000元,并责令三被告退赔被害人所有经济损失。

  夏某在2009年、2012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处刑罚,在2015年4月4日刑满释放后,仍然不思悔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次他还带上了自己新谈的女友和94年出生的儿子。2016年10月18日凌晨0时至2时许,被告人夏某、夏小某、李某预谋后,驾驶套牌轿车到襄城县某村路口李某、付某夫妇所经营的奶粉店内,将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的4500余元营业款盗走;后又驾车到襄城县某镇孙某所经营的饭店内,将该店柜台抽屉内的300余元营业款和价值共138元的香烟盗走;后又驾车到襄城县某镇白某、李某夫妇所居住的超市内,将该超市柜台抽屉内的2400余元营业款和价值共3520元的品牌香烟盗走;最后又驾车到郏县某村王某、崔某夫妇所经营的化肥专卖店内,将该店办公桌抽屉内和王某放置在办公桌上钱包内共计13000余元的营业款盗走。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夏小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某、夏小某、李某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其中,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夏小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夏小某、李素民均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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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男子 三进牢门 不悔改 出狱后 拉上儿子盗窃 再获刑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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