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 宋小然) 朋友下午在出租房聚会饮酒后相继休息,樊某却在晚上被发现猝死,其子女将共饮者告上法庭。9月2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杜某、朱某对樊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824元。
2016年,王某和朱某在市区合租了一套房子。今年初,身在外地的朋友刘某给王某打电话聚餐,樊某、杜某先行到达。下午2点半,王某、朱某、樊某、杜某四人在出租屋内吃饭饮酒,所饮用的酒是朱某用白酒、何首乌、白糖泡制而成。后朱某回自己房屋休息,其他人到王某房间内睡觉。当天下午七点,刘某从外地到达许昌并来到王某的出租屋内,与王某在房屋客厅吃饭聊天,晚上10点左右,两人到王某房间内休息时发现樊某身体僵硬,刘某遂拨打急救电话。医务人员给樊某作了急救后确认樊某已经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樊某死亡原因为猝死。
另查明,樊某1960年出生,事故发生时年满56周岁。育有三名子女,配偶已经去世。其子女将王某、朱某、杜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王某、杜某、朱某与樊某共同饮酒,三被告应当对樊某饮酒后的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三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与樊某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三被告应当对樊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会对健康产生不利的后果,因此,樊某对本案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其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责任分担应以80%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杜某、朱某应当对樊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经核定,三原告损失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3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桌定为10000元。刘某到达王某出租屋内时樊某已经饮酒后休息,故其不需要承担对樊某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三原告要求刘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杨某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打扫卫生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猝死。
8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樊某应对王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06076.4元。樊某不服提出上诉。
8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樊某应对王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06076.4元。樊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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