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吕海龙 李慧杰)人们常说“贪小便宜吃大亏”,而且有时因贪图小便宜,还会触犯法律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禹州一男子为贪图小便宜,在明知两条狗是被盗赃物时仍进行收购买卖,结果被自己的行为送上了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4年12月26日下午3点左右,在某酒店做保安的张某,正在酒店大门口值班,一辆面包车驶进酒店,随后从车上下来两名男子与张某进行交谈,表示愿意以低价将车上的两条狗卖给张某,张某在明知两条狗是偷来的情况下,当场用两条刚满月的小狼狗和该盗窃的两条狗予以交换。收购两条狗后,张某便开始联系买家,于次日上午10点,在其上班酒店院内将换到的两条比特犬以360元的价格买给了刘某。后经禹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两条比特犬分别价值人民币49000元、113333元。
案发后,价值113333元比特犬被追回退还被害人。2017年1月5日,张某家属于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现金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贪图一点小利,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时,仍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明知该辆轿车无合法有效手续的情况下,以较低的价格而购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的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人拿着盗窃而来的电瓶、电缆到废品收购站卖废品,收购站老板明知是偷来的赃物,却为一己私利仍购买,结果被惩罚。
购买二手三轮车,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还到处找饲料喂羊,就是这样一个看似勤俭节约、踏实肯干的老实农民,近日被请进了叶县公安局马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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