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芦萍 翰哲) 车主委托所购车辆的汽车公司代办审车手续,汽车公司员工却准备以套牌方式通过审验,并对该车辆颜色、品牌、车架号进行非法改装,导致车辆不能正常上路运营。10月30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许昌某汽车公司赔偿原告车主孟某车辆全额损失65000元、鉴定费2000元及利息。
2014年4月,孟某在许昌某汽车公司处购买货车一辆。并将车挂靠在该公司从事营运活动。2016年8月,孟某委托该公司代办车辆审验手续,并将车辆交给公司员工田某。田某接收车辆后,没有走正常审车程序,却出歪招准备以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方式通过车辆审验,并对该车辆的颜色、品牌、车架号进行了非法改装。对田某非法改装行为,公安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
田某的小聪明可谓害人害己,孟某车辆改装后,无法上路运营。2017年1月,孟某将某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损失195000元及停运损失。诉讼中,孟某申请对该车辆2016年8月的价值进行评估。经鉴定,该车的价值评估为65000元。孟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委托许昌某汽车公司代办审车手续,公司员工田某在接收车辆后,企图通过非法改装套牌手段通过车辆审验,并对该车辆进行了非法改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田某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工作任务相关,应由许昌某汽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孟某车辆在非法改装后已经不能正常上路行驶,应当推定全损。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该车辆在非法改装前价值为65000元,故孟某主张许昌某汽车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9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按65000元予以支持。孟某在起诉时同时主张了车辆的停运损失,但因该车辆在进行非法改装时推定全损,故之后不存在停运损失情况。但考虑到许昌某汽车公司在侵害孟某的财产权益后,至今未予赔偿,应由许昌某汽车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9月8日早上,在辉县市人民法院的集中执行活动中,企图以有病为借口蒙混过关的老赖魏某在谎言识破后被依法拘留。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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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刘传海)山东省郓城县驾驶员冀某的驾驶证因违章被公安机关注销,满以为通过“黄牛”补办一张驾驶证就可以蒙混过关。近日,冀某在济广高速公路豫鲁界被商丘高速交警当场查获,因伪造驾驶证、无证驾驶被处以65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