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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刷卡购房写情人名 分手后起诉讨房被驳回

2018-01-10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芦萍 陈荣娜)男子刷卡支付首付房款,其情人签订了该房购房合同。两人分手后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将该房变更登记过户在自己名下。1月9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情人争房案,依法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家住郑州的29岁男子王某与家住许昌的25岁女子郑某于2014年相识,不久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每周末从郑州赶到许昌与郑某约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郑某发现王某其实已有家室。她本欲结束这段感情纠葛,王某却一再保证会和妻子离婚与她结婚。2016年8月初,王某说已与妻子谈妥离婚事宜,两人遂确定在许昌某新建小区购置新房。几天后,王某通过POS机支付所购买房屋的首付款180209元。郑某以购房人名义签订了该房买卖合同,两人买房没几天王某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房也买了,婚也离了。王某、郑某终于如愿以偿。可几个月后,因性格等原因,俩人却劳燕分飞,结束了这段感情。二人分手后,王某向郑某讨要房款无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将二人所购买房屋归自己所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案件审理中,郑某称诉争房产系双方非法同居期间购买,首付款由她支付140962元,余下才为王某支付,且王某仅支付了半年按揭贷款,剩余均由她支付。郑某还哭诉道,王某和她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两年才与妻子离婚,两人分手也是因王某隐瞒欺骗,导致事情无法收场。她所得房产一部分是自己的钱,另一部分是王某自愿赠与,王某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索要该房产。

  围绕各自所主张请求,双方分别出示了转款凭证与其他证据。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系被告与许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原告非合同相对人,原告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物权法》第九条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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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男子 刷卡 购房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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