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 丁伟)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如果捡到别人饲养的宠物是否可以随意处置呢?何某便因捡到他人的爱犬后又将小狗丢弃,3月2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犬主1500元。
黄某从宠物店购买了一只70多天大的拉布拉多宠物犬,并在自家院子圈养。一天上午,由于大门没锁,宠物犬自行跑出,在门口路边休息。同村的何某路过此处,见小狗样貌可爱,便将其带回家中。黄某通过查看监控发现爱犬被何某带走,便找上门理论,何某称黄某对自己进行了辱骂。黄某索要未果返回家中,何某故意将小狗丢弃,后遗失。黄某无奈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果,黄某将何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损失2500元。为证明宠物犬的价值,黄某向法院提供了宠物店开具的收款收据,并自认该价款中包括疫苗及狗粮费用1000元。
何某辩称黄某诉请过高,自己并非强行将狗带走,而是以为该狗是无主狗才将其捡走,因为听到黄某辱骂自己,才将狗扔出门外,并没有转卖他人。庭审中,黄某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宠物狗价款1500元,超出部分自愿放弃。
法院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或送交公安部门。拾得人在失散的饲养动物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拒不返还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失散的饲养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何某拾得宠物狗后,在明知该宠物狗系黄某所有的情况下,仍故意将其丢弃,导致宠物狗遗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何某辩称其丢失宠物狗是因黄某辱骂所致,但该情节不能排除其赔偿责任,何某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争讼宠物狗的价值,有宠物店的收款收据和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为证,证据确实充分,黄某请求赔偿1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大营派出所成功抓获两名毒狗嫌疑人, 破获一起故意损坏财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