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芦萍 罗少鹏)针对同一事件,被行政处罚后还应该不应该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是肯定的。近日,中年男子王某在替朋友出头时,一脚踢坏了一辆出租车大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后,作为案件的被告,4月17日又由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赔偿原告损失2334元。
据了解,事件发生于2017年11月3日下午,当日在许昌市区某街道上,因怀疑自己的朋友被一出租车撞到在地,王某上前与出租车司机时某理论,后因王某不满司机态度,遂上前故意用脚朝出租车大灯、保险杠等位置踢踹,致使该出租车的车大灯、保险杠等处损坏。时某当即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法将王某予以行政拘留10天。
事件发生一周后,时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车辆维修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时某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该车辆维修费为2080元。时某支出评估费254元。
在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应当再赔偿原告。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给涉案车辆造成损害的事实,且被告的行为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书显示车辆的维修费用为2080元,并评估费254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用2080元、评估费254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其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不应当再进行赔偿。《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王某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4月10日上午,在汝州市丹阳路与洗耳路交叉口,发生了一起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4月10日上午,在汝州市丹阳路与洗耳路交叉口,发生了一起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映象网记者从汝州市交警大队获悉,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竟是由于司机的一个喷嚏。
3月24日上午,从牌号为豫S T3375的出租车司机杨冬冬小夫妻俩手里接过失而复得的钱包时,潢川市民罗女士感动不已,连声道谢,并拿出现金表示感谢,被小夫妻俩婉言谢绝了。
为保证驾驶员身心健康又为乘客提供卫生的乘车环境,体现“社会关爱的士,共建和谐出租”的服务宗旨,日前信阳市运管局联合河南圣德医院开展为期 60 天的出租车驾驶员免费体检活动。
3月12日,为期四十天的春运结束,春运期间趁着客流多生意好,一些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计价器收费、漫天要价、一口价、拒载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乘客的利益,也影响着城市的整体形象,市民反映强烈。
近日,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经过连续努力,侦破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为给市民创造和谐、安全、文明、便捷的出行环境,有效维护行业稳定,针对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出租车不打表乱涨价现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局高度重视,于3月2日元宵佳节当晚开展打击出租车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2月27日下午四点多钟,一名的哥向重庆路派出所求助,称醉酒的乘客在车上睡着怎么叫都不醒,求助。
为进一步尽快扭转出租汽车脏、乱、差形象,改善出租汽车乘车环境,汝州市交通运输局认真组织、积极行动,从2月27日起,对该市3家出租车公司399辆出租车进行统一更新头套、座套,改善内部环境,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春运期间,汝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局执法三大队,根据春运工作计划及安排,按照市局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集中力量重点打击该市出租车行业不按规定正确使用计价器、甩客、行业服务态度差等违法违规行为。
春节假日期间,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交管大队民警在执勤过程中积极“守护”、热心帮助群众,得到了辖区群众的高度赞扬。
2月7日上午,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马建华在大队驾驶人教育基地举办了出租车驾驶人春运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班,该县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及司机共计20余人参加了培训。
天波杨府景区特别推出“2018大宋上元灯会前传”爱心活动,邀请环卫工人和出租车司机师傅在灯会开幕前的2月2日至7日,到天波杨府提前赏灯游园一饱眼福。
为进一步提高出租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1月25日上午,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民警走进辖区出租车公司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工作。
为维护荥阳市出租汽车市场运营秩序,提升市民及旅客对出租车服务的满意度。1月18日,荥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荥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在郑西高铁站和荥阳市重点路段对出租汽车违规行为进行突击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