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相聚,本是件高兴的事,却因酒后驾车酿成事端。到底谁是司机?两人各执一词。两次鉴定,真相浮出水面。6月15日,记者从襄城县人民检察院获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马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马某是襄城县十里铺镇人,现年22岁,去年4月考了驾照,同年9月买了一辆小轿车。今年1月7日下午,朋友刘某到马某家中闲聚。当晚,马某置备了酒菜,并邀请同村好友数人,开怀畅饮。其间,马某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妻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马某顾忌面子,邀请朋友刘某与其同去妻子娘家接妻子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车辆冲出238省道经三次翻滚后仰翻于麦田中,二人当场晕厥。
事故发生后,二人互相指认车辆系对方驾驶。2月11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刘某为主驾驶人。后,刘某申请重新鉴定。4月10日,结合现场勘查的痕迹、物证及二人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北京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发生事故时驾驶人为马某。
第二份鉴定意见出来后,马某如实供述了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害怕受司法机关处理的事实。5月4日,交警部门认定马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负该事故全部责任。5月15日,刘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一级。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5月17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马某刑事拘留。
因双方未达成刑事和解,5月31日,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
“朋友相聚,把酒言欢,本无可厚非。但酒后驾车属违规违法行为,不仅是对自己和家庭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酒后驾车害人害己,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4月11日,唐河县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酒后驾车发生惨祸,自己与搭车的亲友一死四伤,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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