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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得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2017-06-22  来源:许昌日报

许多买过房子的市民对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这个名词并不陌生。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然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于不少业主来说是“最熟悉的陌生人”:听说过,也交了,可对这笔钱的用途、去向、交存主体和管理方法等却一知半解。

据记者了解,在新《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之前,这笔钱一般由开发商代收。然而,开发商收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将其挪用的情况屡禁不止。为避免这笔钱被挪用,我市于2017年出台的新《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不得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于开发建设单位。

难题: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被挪用

今年3月,家住我市某小区的市民邓先生终于拿到了房产证。据邓先生介绍,他早在2010年就购买了该小区二期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并于2013年入住,但房产证迟迟没有拿到手。

“虽然住着房子,但是没有房产证总是觉得不踏实,过户等手续也无法办理。”邓先生透露,该小区部分业主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的“罪魁祸首”,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开发商挪用。“我们都很愤怒,多次维权。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和指导下,我们今年3月办理了房产证。”回忆艰难的维权过程,邓先生感慨颇多,“据我所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在其他小区也存在。许多楼盘的房产证办不下来,可能与此有关。”

我市2008年出台的《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建设单位代收。因此,在新《办法》出台前,将这笔资金交给开发商并没有问题。我市一位地产业内人士表示,这基本上成为行业的惯例。“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这笔资金后,没有移交给住建部门。一旦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业主的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该业内人士表示。

调查:

多数市民不清楚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去向

《许昌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及拆迁安置房)的业主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无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2元,有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6元。

按此标准计算,一个5万平方米左右的中型小区,业主交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达330万元。“如果被开发商挪作他用,不仅影响到资金的安全,而且将直接影响到房屋维修等问题的解决。”市住建局物业科科长陈绍军告诉记者。

记者随机访问了50名市民,仅有13名市民表示知道这笔资金,但对于如何使用以及资金的去向,无一人表示知晓。某小区的住户蔡先生告诉记者,他2015年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除了因办理房产证提前缴纳契税外,还向开发商交纳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对于标准和资金用途并不清楚。市民徐女士表示,她2016年购买房子的时候,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款一起交给开发商。“当时并不了解相关政策,开发商让我交,我就交了,没有多问。”徐女士说。

措施:

避免被挪用

我市出台监管办法

记者查阅其他城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时发现,为了避免这笔资金被开发商挪作他用,北京、潍坊、石家庄等地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禁止开发商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我市出台的新《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发放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印制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购房人持该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专户,并建立业主分户。新《办法》同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扣减相应的分值。业主若未按规定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

需求:

市民期待房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更透明

从新《办法》的相关规定看,主管部门已加大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管力度,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不少市民希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更加透明。“业主并不清楚总共有多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在哪些领域、使用期限、如何申请使用等。”市区天宝路一个小区的业主赵先生对记者说,交房后第一年,物业公司给过他一个数据,但是他并不知道这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是一笔小钱。”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业主交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所在市、县(市、区)的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确需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报房屋所在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负责人对记者说,物业企业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能更有效地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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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开发商 代收 房屋专项 维修资金 责编:杜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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