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李同善)近日,许昌市建安区法院出台《关于为企业应对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十条具体措施,强化法院审判对疫情防控的支持,避免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纠纷导致中小微企业陷入困境,维护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
《意见》提出,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引起的合同履行、产品质量、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执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
深化参与市、区委“四个一百”专项行动,严格按照许昌市中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五条措施”有关要求,积极解答和协调企业涉法问题,依法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加强对因疫情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申请司法救助的引导,加大对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危困产生的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注重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并建立司法救助机制。
从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和压降综合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工作,发现 “套路贷”、虚假诉讼、暴力追债等违法犯罪线索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积极引导银企合作缓解企业还贷压力,鼓励并争取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依法并重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
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强化善意执行,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软查封”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加强涉企业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既要考量保全的必要性,也要切实掌握保全的合理性,兼顾申请双方的利益。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针对企业或企业家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意见》中强调,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通过司法建议帮助涉案企业提高依法融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能力,引导涉案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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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清明节小长假的最后一天,鄢陵法院执行干警放弃节假日,成功执结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双方非常满意。
4月3日、7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冀超良先后到许昌新丰茂纺织有限公司和扶贫联系点钦桥村办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统筹推进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
4月3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5楼图书室开展了“缅怀先烈 诗意清明”读书交流活动,干警们以诗文朗诵的方式向革命先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党组书记、院长韩玉芬,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吕玉峰等院领导现场聆听朗诵。
“一年一清明,一岁一相思。”又是一年清明节,为缅怀革命英烈、祭奠逝者、寄托哀思,致敬刚刚在抗疫一线献出生命的勇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倡议全体干警在网上开展文明祭祀活动。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因犯诈骗罪23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三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认真落实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鄢陵、富强鄢陵、文明鄢陵、幸福鄢陵”的职责任务,努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污染防治攻坚战,4月1日,鄢陵法院制定出台了2020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点。
在清明节来临之际,许昌市建安区法院组织干警开展“致敬•2020,我们的节日·清明——网上祭英烈”主题活动,用绿色环保的文明祭扫方式缅怀先烈、寄托哀思。
4月1日,鄢陵法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全省及许昌市政法系统疫情防控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视频会精神,研究部署具体措施。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3月3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张宝生,市中院扫黑办、执行局相关负责人等到禹州市人民法院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最是一年春光好,植树造林正当时。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基层人民法庭建设,促进美丽法庭建设稳步进行,3月30日,许昌市建安区法院组织“天平”志愿服务队前往灵井人民法庭,参与法庭绿化植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