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 宋小然) 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却有一些人因为琐事互不相让,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了代价。孙某骑电动车与带着小孙子的吴某相撞,双方遂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拳脚相向,吴某被打至轻伤二级。10月10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孙某附带民事赔偿吴某各项经济损失53763.75元。
去年底,孙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市区一交叉路口时,和同向行驶的60岁的老人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吴某和乘车的小孙子被撞倒。孙某随后与吴某发生争执、撕扯,进而对吴某进行殴打,造成吴某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经围观群众劝阻,孙某停止侵害。吴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庭审中,孙某的辩护人申请对吴某伤害后果的形成原因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明其轻伤二级伤害后果是因双方打斗所致,还是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法院接受该申请,通知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期间,孙某的辩护人撤回了鉴定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孙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孙某的辩护人提出孙某殴打吴某致其轻伤二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排除吴某的伤系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可能,以及吴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附带民事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对因孙某的犯罪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经核定,孙某应当赔偿吴某医疗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用等共计53763.75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谢谢你们不辞辛苦远赴北京办案,你们的敬业精神和执行效率令人钦佩,为你们点赞!”6月14日,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某收到370万执行款后与被执行人握手言和,情绪激动地向执行干警道谢。
摘要
8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在民事责任赔偿领域,电动三轮车仍应按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被告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50%共计9万余元。
8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在民事责任赔偿领域,电动三轮车仍应按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被告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50%共计9万余元。
今天上午8时许,开封市义工协会义工梁斌、金国胜、刘伟、张云龙、孟虹、宋军在参加完高考爱心送考活动返回路上,途经金明大道金明池广场附近发现一起车祸,一辆白色轿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伤者躺倒在地上,腿部受伤流血,表情十分痛苦,白色轿车的女司机则受到惊吓瑟瑟发抖,不知所措。
今天上午8时许,开封市义工协会义工梁斌、金国胜、刘伟、张云龙、孟虹、宋军在参加完高考爱心送考活动返回路上,途经金明大道金明池广场附近发现一起车祸,一辆白色轿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伤者躺倒在地上,腿部受伤流血,表情十分痛苦,白色轿车的女司机则受到惊吓瑟瑟发抖,不知所措。
被执行人明明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得知法院将要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才连忙履行义务。9月29日,郏县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9月26日,栾川县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执行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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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出门要账,一言不和起纠纷,冲动之下毁坏财物,落得赔钱还得受到刑罚的下场。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打砸财物涉嫌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张某、王某鑫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7年9月20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继承纠纷,在法院的强力执行下,申请执行人陈某拿到了属于自己的继承款,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苏某等三人申请执行都某为劳务合同纠纷的三起案件,三案的总标的一万余元。
通许县许庄村的许某和张某是街坊邻居,还是从小玩到大的发小,然而,俩家因为宅基地产生纠纷,导致双方厮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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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郏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法官通过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