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 李翰哲)因停车费用问题与保安发生冲突,刘某竟驾车冲撞停车场出口道闸导致栅栏杆毁损、道闸主机无法正常工作。2019年8月,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修复撞坏的道闸,直至能够正常使用。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9年4月,刘某在驾驶轿车驶出许昌某商务中心停车场时,因停车费用问题与管理该商务中心的物业公司保安发生争执。随后,刘某驾车强行撞开停车场出口道闸驶离,导致出口道闸的栅栏杆毁损、栅栏杆与道闸主机连接部位断裂,道闸主机电机虽尚能工作,但已不能起降至预设位置。该车辆管制道闸由该物业公司安装管理,刘某驶离后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
随后,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双方互谅互让,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刘某负责将车辆挡杆修复及恢复使用;此协议一次性调解到底。刘某随后按照该协议从道闸设备销售商处购买了道闸栅栏杆一根,支付1760元。因道闸主机中的电机受损,经公安机关协调,刘某将电机拆除后邮寄至深圳厂家维修,支付了往返邮寄费和维修定金共959元。刘某认为电机的损坏与其无关,故拒绝支付修理费用,损坏的道闸设备至今未能恢复使用。物业公司多次催促未果,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承担修理责任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人造成财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刘某毁损原告财物的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承担修理责任,该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因刘某至今未能按协议约定将毁损的道闸设备修理至恢复使用状态,物业公司请求刘某继续承担修理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刘某认为道闸电机的损坏不属于其修理责任范围之内,但从物业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道闸电机已经不能起降其预设位置,且刘某驾车冲撞的力量已经使道闸栅栏杆断裂,与之相连的道闸主机也必然受到影响,道闸电机作为精密机械因此受到损害也符合客观实际,故应认定道闸电机的损害与刘某驾车冲闸有关。物业公司另主张刘某就双方本次纠纷赔礼道歉,因刘某侵权的客体是财产权益,且双方已达调解协议“互谅互让”,故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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