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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卖房躲债的被执行人 为何主动要求履行赔偿义务?

2020-03-0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温坤杰)“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我们能够拿到赔偿款,这都多亏了你们啊!”昨日,许昌市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申请人张某恺来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确认账户信息,执行干警崔建涛告诉他,他的执行款20余万元已经到法院案款账户了,即日便能拨付给他,他非常激动,连连道谢。

这笔执行款到位,距交通事故发生已经两年多了。期间,曾因为被执行人偷偷出售房产,导致其名下无财产可以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执行干警没有轻言放弃,而是从法律角度积极为申请人出主意、想办法,推动案件一步步进展,最终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2017年6月3日,郭某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与安某相撞,导致安某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定安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同年10月,安某的丈夫张某林、儿子张某恺及安某母亲吴某珍将郭某诉至法院。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郭某应当承担30%的责任,向三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郭某未如期履行赔偿义务且下落不明,三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到银行、房管局、车管所和有价证券等部门进行大量查询,均未发现郭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无奈之下,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安某去世后,张某等人备受打击,尤其是安某86岁的老母亲一度濒临精神崩溃,经常到法院哭诉,希望能够给死去的女儿一个交代。崔建涛在案件终本后并没有放弃,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终于发现在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当日,郭某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将其名下一处位于新兴办事处的住宅以一百元的极低价格转让给其直系亲属郭某阳。崔建涛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债务人郭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存在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债权人(三申请人)在执行中无法实现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崔建涛当即联系张某林等三人,将上述情况告知他们,向他们提出建议,让他们尽快请律师打撤销权之诉。后魏都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郭某与第三人郭某阳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撤销权之诉结束后,该案于2020年1月17日又重新立案恢复执行。因一直联系不到郭某,崔建涛又联系到郭某父亲,请他劝告郭某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否则可能承担强制拍卖房屋、拘留甚至判刑等法律后果。郭某父亲听说后表示愿意筹钱为儿子履行赔偿义务。

此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崔建涛趁热打铁,用微信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进一步进行协商,通过多次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郭某履行200567.96元赔偿义务,张某等三人自愿放弃部分迟延金,最终这起耗时两年多的难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不会不管不问,会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尽最大可能保障当事人利益实现。疫情当前,我们无法和当事人正常见面。为了让申请人尽快的拿到赔偿,我们想了很多办法,通过电话、微信、网络和对方取得联系,总算是不负所托,把问题解决了。”崔建涛如是说道。

判决容易执行难。在严峻的疫情形势下,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主动作为,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时,积极面对,迎难而上,始终坚持防疫工作和执行工作两不误。一方面切实拓宽查人找物途径,提高执行效率,通过奖励激励机制,广泛征集被执行人下落,让其寸步难行、无处藏身;另一方面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力度,尽最大能力让正义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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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法院 执行 案件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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