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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无力偿还 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2017-07-2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赵市伟 焦元豪)投资有风险,一些群众难抵高息诱惑,纷纷拿出多年储蓄甚至搬出整个“家底”参与集资,最后血本无归。郭某从民间非法吸收近四千万元存款后因无力偿还主动投案自首,7月2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郭某及其公司财务负责人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2年2月,郭某等人成立许昌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郭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常某负责公司的财务及各项业务,以投资基金、担保贷款为名,采用公开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鉴定,该公司对已申报债权且符合司法会计鉴定条件的集资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为人民币3795万元。累计归还本金为人民币849.12万元,累计支付利息为人民币618.9876万元。该公司用累计已支付利息折抵本金后,尚欠集资户集资本金为人民币2326.8924万元,涉及集资户户数为72户。面对债权人追债,郭某无力偿还,最终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常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某、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常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郭某具有自首情节,常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常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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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非法集资 无力偿还 迫于压力 投案自首 责编:杜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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