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姚晓芹 任双军) “邻居好,赛金宝”,“千金买宅,万金买邻”,“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等等这些祖辈相传的格言和谚语,恰恰反映了邻里之情的无比可贵。但有两家人恰恰相反,因为在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并厮打。柴某还使用砖头将邻居刘某打伤,结果得不偿失。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受害人刘某各项费用共计13552元。
2016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柴某在自家门前因宅基地纠纷与本村村民刘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柴某使用砖头将刘某打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6年11月16日柴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诉称,因被告人柴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柴某赔偿医疗费12098.97元、误工费34937.8元、护理费1855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10000元,共计160591.77元。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受伤当日入襄城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9天,花医疗费12098.97元。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柴某辩称属互相殴打,且被害人多次来家里找事并殴打自己父亲,阻止未果才出手打人。经查,柴某家人与被害人刘某家存在宅基地纠纷,属民事纠纷,没有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予以解决。而被告人在厮打过程中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了刑事犯罪,故被告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柴某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结合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请求及提供的相关证据,赔偿范围及标准为:1、医疗费12098.97元;2、误工费1818.68元(34941元/年÷365天×19天);3、护理费1762.25元(33857元/年÷365天×19天);4、营养费190元(19×1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30元×19);6、交通费酌定为500元;上述共计16939.9元。结合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自身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人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人柴某需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3552元。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邻里之间因为宅基地封道问题引发纠纷,双方打成一团,结果造成一方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一方因故意伤害获刑。
11月14日13时,新县人民法院几位执行干警仍未下班,在等待着被执行人涂某送来的执行款。
11月13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即执结一起离婚纠纷,被执行人田某在被依法拘留后,履行了返还4万元彩礼钱义务。
近日,管城法院又成功调解了一起同事之间的借贷纠纷案。
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调解了一起因钩机扒房子,操作失误而引起的一起赔偿纠纷案。
11月3日上午,该庭成功调解了这两起邻里纠纷案件。
10月31日,平舆法院执行法官经过几天耐心的劝说和调解,使得两家邻居因为一只鸡引起的纠纷案得以成功执结。
通过调查取证,赵法官引导赵某甲提起了刑事自诉,镇平县公安局对魏某开展网上追逃。
10月13日,淅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法官王书刚从综合科接到一件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这是9月29日民事审判庭调解的案件,今天刚刚生效。为了不耽误案件进程,王书刚当天就通知双方当事人前来进行案前调解,实现当天立案当天结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10月10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孙某附带民事赔偿吴某各项经济损失53763.75元。
被执行人明明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得知法院将要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才连忙履行义务。9月29日,郏县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9月26日,栾川县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执行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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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出门要账,一言不和起纠纷,冲动之下毁坏财物,落得赔钱还得受到刑罚的下场。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打砸财物涉嫌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张某、王某鑫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7年9月20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继承纠纷,在法院的强力执行下,申请执行人陈某拿到了属于自己的继承款,合法权益得以维护。